1、盗窃罪与其他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所谓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即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
2、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应定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
3、行为人盗窃增值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应定盗窃罪;
4、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应定盗窃罪;
5、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讯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应定盗窃罪;
6、以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应定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