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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民事法律事实

日期:03-28 阅读: T放大

民事法律事实,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行为VS事实行为

①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所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指无意思表示,即不存在法律行为,也就谈不上“通过法律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②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所谓“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指无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只要事实行为被认定,即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使该事实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拾得遗失物(《物权法》第109条);合法建造房屋(《物权法》第30条);创作作品(《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无主动产的先占 (理论通说)都属于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VS准法律行为

①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均须表达一定的意思;均属于表意行为(表示行为)。所以,关于准法律行为,可类推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则。

②法律行为的特别之处在于;行为不仅表达了一定的意思,还表达了明确具体的法 效意思(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而且民法也按照其表达出来的法效意思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

③准法律行为的特别之处在于:(a)有些准法律行为不包含法效意思,仅为事实的告 知。如观念通知(比如:收到要约的通知;承诺迟到的通知;债权让与的通知)。(b)即使那些包含一定法效意思的准法律行为‘民法也不按其表达出来的法效意思,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赋予应当产生的法律效果。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 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①不产生合同关系(承诺人爽约的,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②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在中国大陆,婚约(订婚)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须注意:“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 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支付的彩如何处理呢?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有些约定貌似合同(当事人为约定时具有受拘束的法效意思),但是按其性质不宜适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故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责任编辑:中政行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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